(2015)泗民一初字第0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德仁与卢月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仁,卢月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4204号原告:陈德仁,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卢月荣,女,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仁与被告卢月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仁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仁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