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哲梅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哲梅,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天津市塘沽区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宏达园10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郝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振明。本院在执行张哲梅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郝振明部分银行存款,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