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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庆悦与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悦,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89号原告:朱庆悦,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朱凤兰,系原告的妹妹。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董事长。原告朱庆悦与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玻璃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中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悦的委托代理人朱凤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玻璃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悦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普工职务,自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5年7月31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员工4个月工资,合计749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49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诚信玻璃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朱庆悦进入诚信玻璃公司工作,担任普工,截止2015年7月31日,诚信玻璃公司已拖欠朱庆悦4个月工资款7491元,诚信玻璃公司并向朱庆悦出具了工资款欠条,朱庆悦持据索款未果,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朱庆悦为诚信玻璃公司提供劳务,并向朱庆悦出具了工资款欠条,诚信玻璃公司应按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及时支付工资,现朱庆悦要求诚信玻璃公司支付工资款7491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朱庆悦工资款74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