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四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瑞利与金国安、张会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利,金国安,张会敏,金军来,王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利,农民。被执行人金国安,农民。被执行人张会敏,农民。被执行人金军来,农民。被执行人王彩凤,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瑞利诉金国安、张会敏、金军来、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瑞利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四字第4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会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