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涛、吴文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涛,吴文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240号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英法。被告徐涛,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文新,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哲,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物业)与被告徐涛、吴文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482.48元(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滞纳金7,137.74元(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冯丽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英法,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07年12月24日,本市陆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5.47平方米、房屋类型办公楼)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徐涛、吴文新。2013年10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业主大会作为甲方(以下简称金南新苑业主大会)与旭华物业作为乙方签订《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物业服务合同》,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高层办公用房:2.70元/月·平方米,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其中综合管理服务费0.40元、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0.40元、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0.60元、运行、保养、维修服务0.40元、公共照明0.08元、弱电系统0.12元、消防系统0.25元、避雷系统0.05元、给排水系统0.40元,本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个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为按千分之三/天结算,合同另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原告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物业费7,482.46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未经业委会内部全体业委会成员的表决会议流程,是少数业委会成员利用所掌握的业主大会的公章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合法;2、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没有达到物业服务的标准;3、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原告与金南新苑业主大会签订的《上海市黄浦区金南新苑物业服务合同》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无效之前,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金南新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提供的照片所反映的情况虽不足以免除被告物业服务费的支付责任,但原告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原告应及时改善物业服务的质量,故对于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涛、吴文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482.4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徐涛、吴文新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