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凌毅梅与黄轶聪、丘杏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毅梅,黄轶聪,丘杏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凌毅梅。被执行人黄轶聪。被执行人丘杏柳。凌毅梅与黄轶聪、丘杏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1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轶聪、丘杏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毅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轶聪、丘杏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18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凌毅梅发现被执行人黄轶聪、丘杏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凌毅梅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