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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与孙超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超。被执行人孙超挪用资金罪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书第三项,将扣押被执行人孙超用赃款购买的车辆返还受害单位,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孙超用赃款购买的鲁Y×××××奔驰轿车一辆、鲁L×××××大众迈腾轿车一辆返还受害单位日照市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关于被执行人孙超用赃款购买的车辆返还受害单位的执行。审判长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