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素兰与郑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素兰,郑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方素兰,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汉清,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汉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