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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2015)张定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黄卫平与被告黄叶、潘钢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平,黄叶,潘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黄卫平,男,31岁。委托代理人肖洪艳,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叶,女,27岁。委托代理人徐云,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钢,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平与被告黄叶、潘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平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卫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符 军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