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DS运输有限公司与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DS运输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蒙古之金(马克)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21号原告:DS运输有限公司(DSSpedition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代表人:亚努什·斯沃波达(JanuschSwoboda),该公司执行董事。代表人:安东·扎赫尔(AntonZacherl),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奎,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卿,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蒙古之金(马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巴彦祖日和区第18居委会第13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DS运输有限公司(DSSpeditionGmbH)与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蒙古之金(马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并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S运输有限公司(DSSpeditionGmbH)撤回对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7997元,由原告DS运输有限公司(DSSpeditionGmbH)负担。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李海跃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