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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光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416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光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周光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建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 晔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