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会与李红、亓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李红、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恢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被执行人:李红、亓飞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亓飞名下鲁S汽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巩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