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17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