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4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朱某某外出打工,无法继续诉讼,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候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