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与唐山军、杜学群、杨刚、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唐山军,杜学群,杨刚,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住所地:安县。负责人:唐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唐山军,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农民,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杜学群,女,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农民,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潘红梅,女,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农民,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山军、杜学群、杨刚、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山军、杜学群、杨刚、潘红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