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正阳县铧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铧迪服饰有限公司,史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027-1号原告正阳县铧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刘霞,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蕊,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朋飞,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正阳县铧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阳县铧迪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阳县铧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751元,财产保全费320院,合计10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