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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国权诉罗强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罗*,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3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原审被告人罗*。原审被告人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罗*、夏*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夏*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人罗*、夏*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