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5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红军与胡池庚、邓文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军,胡池庚,邓文武,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574-3号原告朱红军。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池庚。委托代理人贺可群,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文武。委托代理人陈鑫,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长塘组。法定代表人黎迎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戈,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军诉被告胡池庚、邓文武、长沙汗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军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1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199元,由原告朱红军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