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一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文刚与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甲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立泽,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刚,男,汉族。上诉人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准备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进而主张权利属于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内容,经本院释明,上诉人准备另行主张权利,因而撤回上诉,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上诉人山东卓越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奎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书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