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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贾中友与王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中友,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贾中友。被执行人王亮。贾中友与王亮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9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贾中友退赔3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亮无存款。被执行人王亮现在服刑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亮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中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责令被告人王亮向被害人贾中友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