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钟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身份证号码×××1311,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9月2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在2015年上半年至9月22日期间在其位于龙川县义都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的小店中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以从中抽取渔利。其中,被告人钟某甲在2015年六合彩外围第79期至第110期接受杨某、殷某、崔某等人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107039元,获利约人民币7862元。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龙川县义都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在其位于龙川县义都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的小店中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以从中抽水渔利。其中,被告人钟某甲在第79期至第110期接受杨某、殷某、崔某等人投注的金额累计人民币107039元,获利约人民币7862元。2015年9月22日21时30分度,公安机关在龙川县义都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查出投注原单及汇总表、投注记录本、六合彩资料等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注流水账、投注记录本、投注原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医院就诊资料;证人杨某、殷某、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不致再危害社会,又身患严重疾病,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红绸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人民陪审员 黄科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