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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晓东。被执行人:贾长福。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晓东、贾长福、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新越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营执行员  马 燕执行员  袁占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