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吕志国等二十三人与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国,卢国莹,张连辉,孙继国,付继权,孙志和,付继广,吴文玉,裴立勇,吴明玉,刘广顺,杨俊珊,吴振,刘海付,赵山文,寇晓强,马桂凤,王金香,赵国杰,任志海,冀宝权,罗雨,高卫东,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国。申请执行人卢国莹。申请执行人张连辉。申请执行人孙继国。申请执行人付继权。申请执行人孙志和。申请执行人付继广。申请执行人吴文玉。申请执行人裴立勇。申请执行人吴明玉。申请执行人刘广顺。申请执行人杨俊珊。申请执行人吴振。申请执行人刘海付。申请执行人赵山文。申请执行人寇晓强。申请执行人马桂凤。申请执行人王金香。申请执行人赵国杰。申请执行人任志海。申请执行人冀宝权。申请执行人罗雨。申请执行人高卫东。诉讼代表人吕志国。被执行人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吕志国等二十三人申请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吕志国等二十三人劳动报收款6340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