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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9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因随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于2015年7月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同年11月4日撤销,就殴打他人的行为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损毁财物行为涉嫌本案犯罪,同年7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潘某系情人关系,在被害人潘某提出断绝情人关系的要求后,被告人孙某为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5年7月6日晚,赶至临安市锦城街道家和苑小区内,在寻找被害人潘某未果后,心怀怨气,遂采用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停放于上述小区门口路边的浙a×××××号北京现代轿车的四扇车门及车辆左后叶子板损毁。经鉴定,上述北京现代轿车损毁部分的直接损失价值为54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带回询问时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人孙某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在案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喻某的证言,监控及刻录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说明、勘验笔录及图片说明、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临安市公安局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结备案单、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维修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安市拘留所执行回执,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亦有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控辩双方对此无争议,均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在案材料,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交代其损毁被害人车辆之前已因被害人报案掌握相关事实。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孙某在之后的办案程序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应量刑意见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非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