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正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05号起诉人冯正洋。起诉人冯正洋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杭政复(2015)26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本院认为,起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责,因此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冯正洋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正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