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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刚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1086号罪犯张玉刚,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9年4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14年5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张玉刚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琦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