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振荣、贾立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振荣,贾立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46-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万峰,主任。被执行人:贾振荣,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立钵,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贾振荣儿子。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振荣、贾立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振荣、贾立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冬审判员 吕 辉审判员 邢立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建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