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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尧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00515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被告王尧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尧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尧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