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县民一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春旺与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旺,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焕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一初字第02255号原告:徐春旺,男,1957年9月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孙守富,朝阳县古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尚书,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焕举,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旺与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徐春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之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