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杰,陈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164号申请人陈伟杰,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陈小兵,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陈伟杰与被执行人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9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