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5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永斌与许萍香、黄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斌,许萍香,黄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125号原告林永斌,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黄碧忠,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斌与被告许萍香、黄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斌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萍香、黄碧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斌撤回对被告许萍香、黄碧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永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