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XX、陶X、马XX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陶X,马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人陶X,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被告人马XX,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陶X、马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兴才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陶X、马XX在担任怀仁县云中镇安全巡查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所管辖范围内的怀仁县云中镇北信庄村峙儿峪沟轿顶山处发生私挖滥采氧化煤行为,经测算至案发时止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150000元,并且在2015年8月4日夜间私挖滥采氧化煤过程中,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上列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郑学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证人王XX、王XX、边XX、任XX、任X、陈XX的陈述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拍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检验照片、怀仁县云中镇人民政府文件、打击私挖滥采工作责任状、云中镇私挖滥采分布点示意图、怀仁县云中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怀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云中镇北信庄峙儿峪轿顶山下非法开采现场勘查情况的说明及拍照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陶X、马XX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列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均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陶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白仙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