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段海军与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军,刘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22号原告段海军。委托代理人柯婷(特别授权),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军与被告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海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11.00元,由原告段海军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