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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段海军与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军,刘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22号原告段海军。委托代理人柯婷(特别授权),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军与被告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海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11.00元,由原告段海军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