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赵喜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赵喜山,王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汉东,行长。被执行人赵喜山,男,1953年1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二道村*组。被执行人王铎,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二道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喜山、王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喜山、王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