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速字第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某某民族汉族性别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5)494号指控事实1、2015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接孙鲁杰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孙某某遂在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金水路中石油加油站处收取孙鲁杰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孙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蓝山湾小区1号楼楼下卖给孙鲁杰冰毒一包。当日11时许,孙鲁杰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该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被当场缴获,经鉴定重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5年6月17日15时许,孙鲁杰在民警安排下联系孙某某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5号汉庭酒店交易。当日23时许,在双方约定的酒店8109房间,孙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孙鲁杰冰毒一包,后该包冰毒被民警当场缴获,经鉴定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