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齐爱通、张小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爱通,张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289号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5559-0),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飞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齐爱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张小青,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爱通、张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爱通、张小青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05490.59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30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齐爱通、张小青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30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齐爱通、张小青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7月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齐爱通名下有车牌号浙C×××××奔驰牌轿车,本院已在(2014)温瑞执民字第2367号中评估拍卖,本案分得拍卖款229946元,被执行人齐爱通名下有车牌号浙C×××××别克牌轿车,已予以查封,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张小青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齐爱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小青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回函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2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