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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爱平与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平,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295号原告李爱平,女,1958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公园八角楼。法定代表人高明立,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江,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李爱平与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平诉称:2014年1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是看大棚。约定工资每天70元,年底发放。现在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1月31日,但是被告未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684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684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北京新鸿基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爱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婵娟人民陪审员  边银华人民陪审员  张德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