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517-2号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宝,经理。被申请人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芳,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禹法保字第5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程淑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