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丕卿与谢忠兴、昌邑市通宝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丕卿,谢忠兴,昌邑市通宝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董丕卿。被执行人谢忠兴,成年。被执行人昌邑市通宝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丕卿与被执行人谢忠兴、昌邑市通宝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