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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8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小恒,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918。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为感谢珠海市香洲官塘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卓某乙、珠海市香洲官塘股份合作公司总经理卓某甲(均另案处理)帮助其中标珠海市香洲区官塘市场的招商开发和在经营管理官塘市场上的方便,分多次给予卓某乙、卓某甲各共计人民币9.4万元。2、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为感谢卓某乙在其改造珠海市香洲区官塘市场违建工程上的报建帮助,给予卓某乙人民币15万元。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卓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卓某乙、卓某丙、陈某、余某、卓某丁、卓某戊、佘某、卓某己、卓某庚、卓某辛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书,土地、商铺租赁招标公告,商业用地及商铺投标结果公示,关于涉案用地押金的情况说明,涉案商业用地图纸,合作建设合同,珠海市香洲官塘股份合作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法律适用问题,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2015年11月1日)之前,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情形没有罚金刑,《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该罪名数额较大情形增加罚金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3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张永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栾丽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