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银,许宏芳,王影,李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银,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银。被执行人:���宏芳,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影,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煜,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银、许宏芳、王影、李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春天物流有���公司、安徽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银、许宏芳、王影、李煜在银行的存款33164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