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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诉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冯庆芳与金道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庆芳,金道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冯庆芳,女,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金道泉,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冯庆芳与金道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庆芳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道泉的财产在价值26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无为县聚丰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权证字号:无林证字(2013)第000002288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庆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金道泉的财产在价值26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担保人无为县聚丰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权证字号:无林证字(2013)第0000022881号)予以查封;三、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