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尹相芬等人起诉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兆敏,梁树元,阚长建,郭长林,张志海,李其法,张庆霞,孙延学,张纪保,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尹相芬,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贵全,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慎峰,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兆敏,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梁树元,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阚长建,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长林,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志海,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其法,男,194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庆霞,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延学,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纪保,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尹相芬、李慎峰、李贵全。委托代理人:杨泽仁,黑河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起诉人:马友,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尹相芬等人因起诉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逊克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相芬等人上诉称,其起诉是要求逊克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起诉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河市政府)黑市政信复核决字(2005)5号信访复核决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尹相芬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逊克县政府执行黑河市政府黑市政信复核决字(2005)5号信访复核决定,将28.5公顷土地分配给其耕种。其诉讼请求针对的是逊克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非黑河市政府的复核决定,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认定尹相芬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尹相芬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