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毛鹏飞与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鹏飞,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毛鹏飞,男,1974年3月1日生。被告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飞诉被告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15时在滑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2月17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毛鹏飞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