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有清与被告黄海燕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清,黄海燕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