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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有清与被告黄海燕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清,黄海燕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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