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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臣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380-1号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进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波碧,平果县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被告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宇。被告杨臣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516元,公告费350元,共计866元,由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靖钧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宣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