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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x与王x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56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宏力,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xx,男,1959年9月7日出生。王x与王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该案(2013)海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给付264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xx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所属房屋已被另案予以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0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荣执行员  张 弢执行员  贾军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舜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