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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16号恒信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襄阳市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胜,许中华,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伟,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被告襄阳市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航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胜。被告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胜。被告王胜,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身份证号:4201111967********。被告许中华,女,汉族,1971年6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王胜妻子,身份证号:4206191971********。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恒信公司、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胜、许中华、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的请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将案件提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于2015年12月14日做出(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73-1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该案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玲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