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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孔安平、刘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孔安平,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李决虎,行长。被执行人:孔安平,男,1984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刘莉,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莉在中国工商银行13×××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91.2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莉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莉在中国工商银行13×××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313.3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