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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昌松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87号罪犯陈昌松,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履行号房副组长职责计奖2.5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小工、杂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5年8月共获达标分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31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